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六)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民办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按技工学校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及本省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对象:家政服务人员100%登记的家政企业。
补贴标准:根据“网签”人数,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仅享受1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补贴对象:本市培训(实训)基地。
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
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对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港澳相关机构)。
补贴标准:“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珠港澳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补贴对象:劳务工作站(建站单位)。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按合作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贴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就业补贴清单》)明确了各项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申请材料、核验信息、申请时间和程序等内容。